近日,厦门市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厦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要求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并且保险公司要公示这类安责险承保规模。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下面来看看《办法》主要内容:
第三条 本市建筑施工领域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责险,本办法实施后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
鼓励限额以下依法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以及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
第四条 安责险应由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代建)单位直接发包的施工专业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投保。
第五条 投保单位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承保机构,综合考虑承保机构商业信誉情况、偿付能力水平、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承保机构。
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责险的保险责任包含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赔偿。其中,投保单位从业人员包括投保项目的全体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
第七条 保险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因特殊情况工程停工的,投保单位和承保机构可就保险是否暂停进行协商。
第十条 本市建筑施工安责险的保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总造价,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按照保险责任限额、项目风险程度、项目工期和参保企业风险管理水平等确定费率调整系数,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其中,涉及从业人员和第三者死亡的保险责任限额每人不低于50万元。不同岗位、不同用工方式保险责任限额应当一致,不得差别对待。
第十二条 承保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专门台账,据实列支费用,专项用于事故预防服务,每年列支总额不少于当年保费总额的20%。
第十四条 承保机构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事故预防服务项目及频次,并建立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团队,定期组织专业技术服务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投保工程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每年至少为投保单位提供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或者1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保险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 承保机构应建立健全快速理赔通道,简化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定损失,在规定期限内确保赔付资金支付,原则上不宜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安全生产事故证明作为必要的赔付条件。
第二十条 承保机构应按年度对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自评,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不限于施工安责险承保规模、事故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服务方案实施情况、服务效果、投保单位满意情况、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专业能力、投诉处理情况、应急救援情况及理赔服务处理情况等。承保机构应通过官方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年度评估结果,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